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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  号:海投促规字〔2025〕1号
  • 发布机构:娱乐城平台投资促进局
娱乐城平台投资促进局 娱乐城平台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娱乐城平台促进数字文娱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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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投促规字〔2025〕1号

娱乐城平台投资促进局 娱乐城平台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娱乐城平台促进数字文娱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娱乐城平台区数字文娱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娱乐城平台促进数字文娱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娱乐城平台投资促进局

 娱乐城平台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6月23日

娱乐城平台促进数字文娱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2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产业发〔2020〕78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网络微短剧行业健康繁荣发展的通知》(广电办发〔2024〕35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广播电视局 广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数字创意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粤工信数字产业〔2023〕9号)、《关于印发推动广东省网络微短剧健康繁荣发展工作举措的通知》(粤广电网〔2024〕45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动娱乐城平台区数字文娱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娱乐城平台区产业资源,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对象为在娱乐城平台区依法从事数字文娱产业以及围绕数字文娱产业提供配套服务等相关经营活动,信用记录良好且无重大安全事故的相关企业或社会组织。

  本措施所称“数字文娱产业”指利用数字技术及互联网平台为用户提供文化娱乐内容、服务的产业,包括以下细分领域:影视(电影、动画片、微短剧、短视频等)、数字音乐、网络文学、网络表演、有声作品、数字出版物等。

  二、扶持措施

  (一)鼓励精品创作

  1.入选国家网络视听精品创作传播工程、原创网络视听节目征集展播、网络视听节目年度推优目录等国家级荣誉的,每部作品给予入选单位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

  2.入选广东省广播影视奖一、二、三等奖的,每部作品分别给予入选单位一次性最高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3.入选广东省原创网络视听精品项目库等省级荣誉的,每部作品给予入选单位一次性最高10万元奖励。

  上述获奖作品在本地取景5处以上或展现本地特色元素5个以上、内容反映本地题材、有助宣传提升本地城市形象并在各大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的,每部作品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一次性最高增加5万元奖励额度;单部作品入选多个类别荣誉(奖项)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单一入选单位年度获得上述“鼓励精品创作”相关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发行播映

  1.对于在各大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的电影、动画片等作品(单部作品备案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给予第一出品方每部作品最高5万元奖励。

  2.对于横屏网络微短剧,年度完成3部以上作品备案(单部作品备案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且在各大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的,给予第一出品方每部作品最高2万元奖励。

  3.对于竖屏网络微短剧,年度完成20部以上作品备案(单部作品备案投资额20万元以上)且在各大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的,给予备案主体每部作品最高3000元奖励;单部作品备案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每部作品最高增加2000元奖励额度;单部作品以不同主体在各大网络视听平台完成备案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单一出品方或备案主体年度获得上述“支持发行播映”相关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行业创新

  支持围绕数字文娱产业开展创作工具研发,平台及应用研发,虚拟、增强、混合现实等新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动数字文娱产业数据开发利用,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

  1.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数字文娱企业,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最高按其当年度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10%给予补助。

  2.对于数字文娱企业当年度提供已取得数据产权登记证书的数据产品与非关联方实现交易收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最高按照当年度交易收入的3%给予奖励;交易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最高按照当年度交易收入的4%给予奖励。

  3.对于被列入国家、省级“数据要素×”典型案例、应用场景等相关项目的数字文娱企业,单个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项目按照“从高”原则予以奖励,措施有效期内逐级提升至对应层次的,奖励差额部分。

  单一企业年度获得上述“支持行业创新”相关补助及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做大做强

  1.对于数字文娱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10万元奖励,措施有效期内逐级达到对应营业收入标准的,奖励差额部分。

  2.对于数字文娱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速10%以上的,最高按照其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0.3%给予奖励;当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速8%以上的,最高按照其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0.4%给予奖励;当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6%以上的,最高按照其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0.5%给予奖励。

  单一企业年度获得上述“支持做大做强”相关奖励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对于具有重大行业示范效应的企业、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数字文娱产品,将另行制定评选和奖励方案。

  (五)鼓励在地办公

  对于新落地的数字文娱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实际租赁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实际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实际租赁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补助期最长不超过2年。

  (六)打造产业空间

  支持各方力量投资建设打造数字文娱产业空间,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吸引数字文娱企业入驻或使用,形成集聚效应。

  1.对于当年度数字文娱企业新增租赁面积合计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新增入驻不少于3家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数字文娱企业,且对产业创新协同提供配套服务的产业空间,给予产业空间运营主体最高10万元奖励;对于当年度数字文娱企业新增租赁面积合计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新增入驻不少于5家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数字文娱企业,且对产业创新协同提供配套服务的产业空间,给予产业空间运营主体最高20万元奖励。

  2.对于当年度新增提供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产业空间作为数字文娱企业专用拍摄、录音、制作、直播等场地,且提供优质配套服务的,给予产业空间运营主体最高20万元补助;对于当年度新增提供2000平方米以上的产业空间作为数字文娱企业专用拍摄、录音、制作、直播等场地,且提供优质配套服务的,给予产业空间运营主体最高30万元补助。

  3.对于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空间)的产业空间,分别给予产业空间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七)支持行业活动

  支持举办具有数字文娱行业影响力的会议、赛事、论坛、培训、沉浸式体验等活动。对于在本地搭建政企合作平台并举办以数字文娱为主题的相关行业线下活动,活动使用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最高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主办方补助。单项活动补助最高10万元,单一主办方年度获得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鼓励文化出海

  鼓励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原创产品,推动数字文娱企业与海外传播渠道加强合作,拓展数字文娱原创内容的多语种海外市场。

  1.对于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给予入选单位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

  2.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数字文娱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数字文娱产品因文化出海产生的翻译制作费用,最高按其30%给予补助。

  单一企业或单位年度获得上述“鼓励文化出海”相关奖励及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鼓励人才引进

  鼓励数字文娱产业人才来娱乐城平台发展,加强与高校、头部企业在学术交流、人才培训、行业活动等方面的合作,构建人才培养机制。

  1.对于年度新增招聘编剧、制片、导演等专业人才5人以上的达到一定规模的数字文娱企业,按照最高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企业年度获得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娱乐城平台区每年将根据数字文娱企业发展情况,在人才落户、人才绿卡、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以年度方案为准。

  (十)优化服务保障

  积极为数字文娱产业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在政务审批、场景开放、市场推广、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鼓励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强对数字文娱作品的版权保护,积极协助数字文娱企业开展版权登记和维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规范数字文娱作品网络传播秩序;组建网络微短剧产业服务团队,对网络微短剧的剧本创作、拍摄、报审等环节开展全流程指导服务。

  三、其他说明

  (一)同一主体、同类事项符合本措施及娱乐城平台区内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奖励条件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娱乐城平台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措施的奖励或补助条款均采用“事后奖补”的方式,每年根据娱乐城平台区财政专项拨付资金总额进行扶持,年度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当年度拨付资金总额,扶持金额视当年度拨付资金总额和申报情况作适当调整,同一单位年度获取本措施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本措施扶持金额均以千元为单位舍尾。

  (三)本措施中的“作品备案”是指相关作品完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广电办发〔2018〕158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规划备案和内容审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广电发〔2023〕26号)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网络微短剧行业健康繁荣发展的通知》(广电办发〔2024〕35号)等文件中规定的备案情形;“研发投入”是指企业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达到一定规模的数字文娱企业”是指具备创新能力和社会效益,对行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且达到国家统计规定的相应行业规模要求的数字文娱企业;“非关联方”是指与企业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实体或个人;“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对产业创新协同提供配套服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在拍摄场景搭建、空间改造、设备租赁、人员招聘、金融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与服务;“年度”是指1个完整自然年度,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所称“以上”“最高”“不超过”“不少于”均含本数,“超过”“以下”不含本数。

  (四)申请单位按照自愿原则提交申请材料;获扶持对象应合规使用奖励资金并承担涉税支出,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并履行好社会责任。

  (五)本措施具体由娱乐城平台投资促进局负责组织实施、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六)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5年1月1日至本措施印发之日期间符合本措施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本措施申报。本措施有效期届满或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政策变化调整,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措施无法执行时,本措施相关条款停止执行。本措施由娱乐城平台投资促进局、娱乐城平台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娱乐城平台投资促进局办公室 2025年6月23日印发


  英文版:Notice of the Investment Promotion Bureau of Haizhu District in Guangzhou and the Culture, Radio, Television, Tourism and Sports Bureau of Haizhu District in Guangzhou on Issuing the "Several Measures to Promot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Culture and Entertainment Industry in Haizhu District, Guangzhou".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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